詐欺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HM-113-金上訴-526-20241217-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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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晨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92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313號、112年度偵字第1631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惟同條第2項乃明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另以但書規定「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是本諸立法者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暨其所設定攻防範圍之意旨,在不違反本條第2項前段上訴不可分原則規定之前提下,如刑與罪分離審判結果,不致造成判決矛盾、顯然影響於判決之正確性,或為科刑基礎之罪責事實評價明顯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內部性界限者,始得允許當事人就科刑一部上訴。亦即該聲明上訴與未經聲明上訴部分在事實上及法律上均可分開獨立審查判斷,且獨立審查結果不致造成裁判矛盾或影響科刑之妥當性,始可准許;倘上訴部分被單獨審理,判決結果可能與未上訴部分矛盾者,未上訴部分即成為「有關係之部分」,從而在科刑一部上訴時,罪名或其他法律效果是否為有關係之部分,取決其有無不可分性。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雖明示針對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刑事上訴暨理由狀,本院卷一第7頁),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民國113年10月8日審判程序中亦為相同之表示(見本院卷一第56、132、133頁),然被告嗣具狀請求調查本件是否有重行起訴之情形,此有其113年10月9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41頁),故被告雖明示一部上訴,但其指摘之範圍實已及於是否有重行起訴之認定,此部分依前開說明亦應屬「有關係之部分」而同為上訴審理範圍,故本院仍應就原審判決被告有罪部分全部加以審理,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110年6月間某日起,參與由不詳 真實姓名綽號「紅中」之成年男子所成立之收帳戶公司,該收帳戶公司係由「紅中」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成員有未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被告加入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有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擔任人頭帳戶提供者,並同意受監控不任意行動,即「可控車」之角色及提款車手(按:「車」係指帳戶,「可控」係指人頭帳戶提供者,受安排住宿特定地點,並同意受監控不任意行動),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則分別負責監控人頭帳戶提供者之活動、帶同人頭帳戶提供者外出提領款項或至銀行設定約定帳號、依上手之指示提領或轉帳、對外收取帳戶,及收取層轉後之贓款並分配予各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等內容。嗣被告於110年11月2日,至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之北海釣蝦場旅館,將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每一帳戶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出售予上述由「紅中」成立之收帳戶公司,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翌(3)日帶其前往臺南市之華南商業銀行,辦理上開華南銀行帳戶約定帳號之設定,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後,隨即於【本案附表】所示時間,以【本案附表】所示方式分別詐騙乙○○、丙○○,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本案附表】所示之時間,將該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上開帳戶,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致無法追查受騙款項之流向,即以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三、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受 理該後起訴案件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決定案件起訴之先後,應以起訴書送交法院之日,亦即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倘想像競合犯之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查: ㈠、被告涉嫌加入綽號「紅中」之成年男子所成立之收帳戶公司 ,擔任「可控車」之角色及提款車手,並於110年11月初,將其申辦之永豐銀行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1本2萬元之代價,出售予「紅中」等人之公司,詐騙集團成員再於【前案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前案附表】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方式,詐騙【前案附表】附表所示一、二、三之被害人,待【前案附表】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即於【前案附表】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將【前案附表】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內,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自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轉帳至林承棟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劉家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林承棟、劉家瑋再依上手之指示以轉帳、提款之方式轉匯至第三層帳戶或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收水成員;又被告與李昱被釋放後復於110年11月18日下午2時7分許,至屏東縣○○市○○○路00號永豐銀行屏東分行,臨櫃提領75萬7768元,再由被告開車與李昱一同前往臺南市「文中牛肉湯」附近,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先行起訴,於111年8月11日繫屬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判決,上訴後由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1號認被告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不含被釋放後提領75萬7768元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檢察官嗣提起上訴,尚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三第173、174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11日屏檢錦崗111偵4567字第1119031253號函(見本院卷一第167、16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69號等之起訴書、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51號判決(見本院卷一第77至118頁)、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見本院卷一第159頁)可資參照。 ㈡、按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及客觀 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所謂幫助犯,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實行中,就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提供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凡任何足使正犯得以或易於實行犯罪之積極或消極行為,不論其就犯罪之進行是否不可或缺,亦不問所提供助益內容是否具有關鍵性影響,均屬幫助犯罪之行為。 ㈢、公訴意旨固認就本案之犯罪,被告與前開集團成員間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屬加重詐欺、洗錢罪之正犯。惟被告係於110年11月2日將其名下之永豐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提供予「紅中」之詐欺集團後,即與同樣提供帳戶之友人李昱在臺南市北海釣蝦場旅館接受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看管,後被告及李昱均輾轉被帶至臺中市麗都旅館,迄110年11月16、17日方結束受看管之狀態,此經前案之同案被告王泳豐證稱:我有在臺南控管甲○○、李昱,第3、4天之後,「紅中」就帶他們去臺中,就不關我的事,他們在臺南的時候,我沒有帶他們去領錢,我有問他們兩個,他們說不敢,所以就沒有去領錢;甲○○、李昱是出借帳戶之人,也是被我管控的人員之一,我有在北海釣蝦場旅館控管甲○○、李昱,他們兩個人的資料是「張麻子」交付給我的,我帶他們去銀行辦理線上約定轉帳,我沒有帶他們去領錢,只有帶他們做線上約定而已等情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44、177、178頁),另前案之同案被告林宜燕亦證稱:甲○○、李昱是來北海釣蝦場旅館賣簿子的人,我是顧他們的人,在北海釣蝦場旅館內購買他們的三餐;人頭帳戶申辦人先居住在北海釣蝦場,之後移到大有釣蝦場,他們進入旅館房間後就由王泳豐(綽號小新)向他們收取存簿、身分證、網銀帳密、手機、印章等物;我是控車,我忘記是誰通知我叫我帶甲○○去華南銀行辦理帳戶設定(見本院卷一第217、222、223頁、卷二第186頁),核與前案之同案被告李昱所證稱:我聽到賣帳戶的消息有跟甲○○講,我們到北海釣蝦場,有一個中性的女生帶我們上樓看到「小新」,「小新」就把我們的存摺、提款卡、網銀帳戶、身分證、手機拿走,叫那個中性的女生把我們帶到房間內看管,那個女生把門鎖從裡面鎖起來,並告訴我們不能隨意出房門,過2、3日,小新把我們帶去別間旅館,來來去去在臺南總共換了4、5間旅館,最後一間是臺南釣蝦場複合式旅館,「紅中」對我和甲○○說領錢可以抽百分之10,但我和甲○○一直堅持拒絕,後來2名臺中的年輕人再帶我和甲○○去臺中麗都旅館,在麗都旅館我和甲○○是分開,之後甲○○被警察抓,我和其他人頭被帶到臺中住處的大樓等情相符(見本院卷三第32至34頁)。對照被告之永豐帳戶、華南帳戶雖於110年11月5日至16日間有多筆款項匯入後轉匯之紀錄,然均無經提領之情形,此有永豐銀行帳戶明細(見斗六警卷第31至38頁)、華南銀行帳戶明細(偵1871卷第19頁)附卷可稽,堪認被告雖有將其永豐、華南銀行帳戶提供詐欺集團使用,惟上開期間內該等帳戶即完全交予詐騙集團成員控制、使用,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有為詐欺取財或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自前案之同案被告李昱所稱領錢可以抽百分之10等情節,亦可知悉從詐欺集團之分工及結構而言,提供帳戶者與提款車手之參與程度係截然可分,單純提供帳戶者之人身自由將於一定時間內受集團成員控制,並無可能與其他集團成員就犯罪之情節有所討論,只有提款之車手方能就各次提領之金額按比例分贓。被告提供並允許詐騙集團使用其金融帳戶,無從證明與前開集團成員彼此間有何共同犯意聯絡,是被告僅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他人詐欺犯行資以助力,依法應論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罪責。 ㈣、至被告雖在110年11月18日至永豐銀行屏東分行辦理銷戶並將 帳戶內之75萬7768元領出,此除被告所自承外,亦有上開永豐帳戶明細(見斗六警卷第38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本院院一卷第171至175頁)可資證明,然本件告訴人丙○○受詐騙而於110年11月12日匯款至永豐帳戶後,該筆款項即連同其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分別於同日及翌日轉匯至其他帳戶內;告訴人乙○○於110年11月15日因詐欺匯款至被告之華南帳戶,亦於同日連同其他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內,均非自被告之帳戶內經領出,此有前述交易明細可參(見斗六警卷第33、34頁,偵1871卷第19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銷戶時所提領之款項與本件告訴人受騙而匯款之事有何關聯,自難以被告嗣於110年11月18日有提款之行為(非在本件起訴範圍內),即認被告就本件有何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構成要件之行為。 ㈤、從而,本件之犯罪事實(即【本案附表】所示)與前案之犯 罪事實(即【前案附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均應係被告出於同一幫助加重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故意,同一次提供永豐銀行帳戶及華南銀行帳戶之期間內所犯,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本案之公訴係於113年1月31日始繫屬原審法院,有蓋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9日屏檢錦崑112偵16313字第1139004520號送審函之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在卷可稽(見原審院卷第7頁),自屬對於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四、原審未查,對被告為科刑判決,自有未當,被告提起上訴, 指摘原判決不當,核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而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本案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甲○○之帳戶 1 乙○○ 自110年11月間起,偽以「王玲惠」、「開戶經理-李發」名義,以通訊軟體LINE慫恿乙○○上量化平台「u-trade.tw」投資石油、黃金等商品 110年11月15日14時5分許 200,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2 丙○○ 自110年11月間起,偽以「信達投顧」名義,以LINE慫恿丙○○向「信達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購買黃金期貨 110年11月12日12時3分許 1500,000元 永豐銀行帳戶 【前案附表】 附表一(甲○○華南銀行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1層甲○○之華南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第2層林承棟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第3層帳戶(轉入時間、金額) 第2層帳戶(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李友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李友勝,以LINE暱稱「唐依琳」身分,向李友勝謊稱透過「VIPPOTOR」APP投資外匯市場獲利可期云云,致李友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18分、55萬元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23分、55萬1,410元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55分、第一商銀富強分行(台南市○區○○路0段00號)、91萬元 2 陳贈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陳贈義,以LINE暱稱「VIPPOTOR-何晨光」身分,向陳贈義謊稱透過「VIPPOTOR」、「U-trade」網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可期云云,致陳贈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54分、5萬元 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7分、35萬3,324元   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51分、第一商銀赤崁分行(台南市○○區○○路000號)、200萬元 3 林進吉 被害人林進吉加入LINE群組「智能量化交易」結識LINE暱稱「楊安琪」之詐騙集團成員,該人訛稱運用電腦AI進行股票操盤及匯率操作能穩定獲利,誘騙被害人林進吉依其指示匯款,致被害人林進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5分、30萬元   4 彭子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起,利用手機簡訊、LINE通訊軟體結識彭子紜,續由LINE暱稱「陳夢琪」、「開戶經理-楊敬業」向彭子紜謊稱透過「U-Trade」網路平台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彭子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36分、6萬元 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45分、16萬9,324元   5 蔡淑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8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蔡淑芳,由不詳之LINE暱稱向蔡淑芳謊稱透過不詳之網路平台投資,致蔡淑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8日下午2時、6萬元 110年11月8日下午2時4分、70萬1,354元   110年11月8日下午2時31分、第一商銀竹溪分行(台南市○○區○○路0段00號)、70萬元 6 張淑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上旬,利用手機廣告簡訊、LINE通訊軟體結識張淑華,續由LINE暱稱「張鈺婷-飆股票」、「外幣鍾司翰」向張淑華謊稱透過「U-Trade」、「2.CRM」網路平台投資美金獲利穩定云云,致張淑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7分、20萬元 110年11月8日下午9時43分、25萬9,782元 (1)110年11月8日下午9時47分、26萬1,000元 (2)110年11月9日上午8時6分、360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7 王惠正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10月上旬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王惠正,由LINE暱稱「怡伶」、「VIPOTOR經理-楊俊偉」、「洪天峰居士」向王惠正謊稱透過VIPOTOR公司網路操作外匯獲利穩定云云,致王惠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23分、50萬元 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42分、57萬9,648元   110年11月9日上午11時11分、第一商銀富強分行(台南市○區○○路0段00號)、58萬元 8 陳瑛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1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陳瑛芬,續由LINE暱稱「Vivian」向陳瑛芬謊稱透過「U-Trade」網路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穩定云云,致陳瑛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0年11月9日中午12時12分、5萬元 (2)110年11月9日中午12時15分、5萬元 110年11月9日下午1時31分、14萬9,892元   110年11月9日下午2時49分、第一商銀金城分行(台南市○區○○路000號)、200萬元 9 黃真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起,利用臉書(Facebook)社群、LINE通訊軟體結識黃真達,續由LINE暱稱「陳欣怡」、「TFX」向黃真達謊稱透過「Timemarketsltd」網路平台投資比特幣云云,被害人黃真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被害人欲將獲利領出時,驚覺無法領出,始知受騙。 (1)110年11月9日下午2時35分、3萬元 (2)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64萬元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13分、77萬1,354元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25分、第一商銀台南分行(台南市○○區○○路0段00號)、91萬9,000元 10 陳韋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陳韋丞,續由LINE暱稱「劉思琪」向陳韋丞謊稱透過「U-Trade」網路平台投資外匯賺取價差云云,致陳韋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被害人欲將獲利領出時,驚覺無法領出,始知受騙。 110年11月9日下午2時50分、10萬元   11 王永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王永吉,續由LINE暱稱「許晴」向王永吉謊稱透過「VIPOTOR」網路平台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王永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被害人欲將獲利領出時,驚覺無法領出,始知受騙。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25分、30萬元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32分、29萬9,891元 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4分、30萬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12 戴文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起,利用手機簡訊、LINE通訊軟體結識戴文忠,續由LINE暱稱「陳雅雯」向戴文忠謊稱透過「U-Trade」網路平台投資美金獲利可期云云,致戴文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50分、35萬元 110年11月10日上午8時28分、34萬9,803元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4分、第一商銀富強分行(台南市○區○○路0段00號)、337萬元 13 丘芝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起,利用臉書(Facebook)社群、LINE通訊軟體結識丘芝芸,續由LINE暱稱「曉婧」向丘芝芸謊稱透過「U-Trade」網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穩定云云,致丘芝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2分、5萬元 (2)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1分、1萬2,000元 110年11月10日上午11時9分、39萬1,354元 110年11月10日上午11時23分、40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4 江葦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江葦屏,續由LINE暱稱「李嘉麗」向江葦屏謊稱透過「U-Trade」、「VIPOTOR」網路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穩定云云,致江葦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0日中午12時46分、30萬元 110年11月10日下午12時55分、39萬9,746元 110年11月10日下午1時20分、40萬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15 曾翊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曾翊誠,續由LINE暱稱「嘉麗」向曾翊誠謊稱透過「VIPOTOR」網路平台投資股票獲利穩定云云,致曾翊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0日下午1時26分、30萬5,000元 110年11月10日下午1時33分、35萬5,352元 110年11月10日下午1時39分、35萬5,000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16 蔡家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0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蔡家綸,續由LINE暱稱「嘉麗」向蔡家綸謊稱透過「U-Trade」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蔡家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0日下午1時55分、5萬元 110年11月10日下午2時13分、25萬9,782元   110年11月10日下午3時56分、第一商銀台南分行(台南市○○區○○路0段00號)、36萬元 17 洪見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洪見澄,續由LINE暱稱「小慧」向洪見澄謊稱透過「U-Trade」、「VIPOTOR」網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可期云云,致洪見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0年11月10日下午2時5分、5萬元 (2)110年11月10日下午2時7分、5萬元   18 黃麗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黃麗珠,續由LINE暱稱「陳慧雯」向黃麗珠謊稱透過不詳之網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穩定云云,致黃麗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0年11月11日上午9時14分、3萬元 (2)110年11月11日上午9時16分、2萬6,000元 (3)110年11月11日中午12時54分、3萬元 (4)111年11月15日上午9時5分、4萬2,000元 (5)110年11月15日下午5時18分、4萬5,000元 (1)110年11月11日上午9時53分、79萬1,414元 (2)110年11月11日下午1時21分、24萬1,324元 (3)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9分、44萬0,324元 11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79萬2,015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53分、第一商銀台南分行(台南市○○區○○路0段00號)、300萬元 19 周正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周正忠,續由LINE暱稱「Vivian」、「VIPOTOR孫可為」向周正忠謊稱透過「U-Trade」網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穩定云云,致周正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1日上午9時37分、49萬8,000元 20 何德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起,利用手機簡訊、LINE通訊軟體結識何德明,續由LINE暱稱「伶伶」向何德明謊稱透過「VIPOTOR」網路平台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何德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1日上午11時43分、17萬5,000元 110年11月11日下午12時19分、23萬4,383元 110年11月11日下午12時24分、23萬8,015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21 徐淑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8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徐淑蘭,續由LINE暱稱「劉怡伶」、「賴明勝」、「陳曉東」向徐淑蘭謊稱透過智能量化網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穩定云云,致徐淑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0年11月11日下午12時51分、5萬元 (2)110年11月11日下午12時53分、5萬元 110年11月11日下午1時21分、24萬1,324元 110年11月11日下午1時41分、24萬2,015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22 王信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王信瀚,續由LINE暱稱「李孟瑤」向王信瀚謊稱透過「U-Trade」網路平台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王信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6分、5萬元 (2)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7分、5萬元 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9分、50萬7,880元 (1)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52分(銀行帳戶 (匯出匯款)0000000000)、1萬2,030元 (2)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56分(銀行帳戶 (匯出匯款)00000000000)、3萬3,902元 (3)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59分、(銀行帳戶 (匯出匯款)00000000000)、1,030元 110年11月15日下午3時5分、第一商銀永康分行(台南市○○區○○○路000號)、102萬元 23 洪添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2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洪添輝,續由LINE暱稱「投資顧問思瑤」、「經理李華」、「開戶經理小瑞」向洪添輝謊稱透過「鑫盛」網路平台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洪添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15分、6萬元 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33分、41萬5,901元 24 劉秋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劉秋蘭,續由LINE暱稱「菲菲」向劉秋蘭謊稱透過網路平台投資股票獲利可期云云,致劉秋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52分、13萬4,986元 110年11月15日下午3時5分、第一商銀永康分行(台南市○○區○○○路000號)、102萬元 25 周耀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4日起,利用LINE通訊軟體結識周耀祥,續由LINE暱稱「許雯琦」向周耀祥謊稱透過「U-Trade」、「VIPOTOR」網路平台投資外匯獲利可期云云,致周耀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5日下午3時26分、5萬元 該筆贓款為警方圈存,圈存金額5萬元     附表二(甲○○永豐銀行轉帳至林承棟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1層甲○○之永豐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第2層林承棟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第3層銀行 (轉入時間、金額) 第2層帳戶(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陳敬順 陳敬順於110年9月時加入一個暱稱為林雅萱的LINE,對方推薦渠安裝一個名為環球資本集團的APP,並指導渠如何在APP交易,並由另一個LINE暱稱周經理的人協助渠儲值,俟陳敬順要將領出時,對方稱要再加收紅利,才驚覺遭騙。 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41分5萬元 110年11月05日13:17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207,810 110年11月5日下午1時42分、21萬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2 潘雅嫻 於110年11月間潘雅嫻接獲假投資之手機簡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暱稱「林芷萱」之詐騙集團成員,該人誘騙潘雅嫻透過「環球」APP網路平台投資,續由偽以經理LINE暱稱「顏在駿」指示被害人潘雅嫻匯款,致潘雅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甲○○帳戶內。 110年11月5日下午1時6分、15萬元 110年11月05日13:17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207,810 110年11月5日下午1時42分、21萬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3 蔡宜庭 蔡宜庭於110年9月27日接到投資簡訊,並從簡訊連結加入一位LINE暱稱為林芷萱的人,透過他連進一個名叫環球資本集團的網站,過程中還教入了經理顏在駿、老師許文翰的LINE。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蔡宜庭投資,俟蔡宜庭要求對方出金時,對方卻要求渠要再投入17萬元後,才驚覺受騙。 110年11月5日下午2時41分、 10萬元 110年11月05日15:01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99,782 110年11月5日下午3時9分、10萬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4 黃信忠 黃信忠在110年10月22日10時30分收到陌生人傳的LINE訊息,並加入「B8信達通告VIP172群」,詐騙集團成員向黃信忠訛稱保證獲利,致黃信忠陷於錯誤。 (1)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34分、150萬元 (2)110年11月11日上午9時54分、300萬元 (1)110年11月08日11:37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494,994   (2)110年11月11日09:57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998,794   (3)110年11月11日09:58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000,010 11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79萬2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1)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51分、台南市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200萬元 (2)110年11月11日上午10時53分、第一商銀-台南分行(台南市○○區○○路0段00號)、300萬元 (3)110年11月11日上午11時25分、台南市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29萬元 5 黄聰源 於110年11月間黃聰源在通訊軟體LINE上結識某詐騙集團成員,該人誘騙黃聰源透過手機APP「Metatrader4」、「寶盛證卷」投資並訛稱保證獲利,致黃聰源陷於錯誤。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10分、14萬元 110年11月09日15:16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41,688 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4分、30萬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25分、台南市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91萬9,000元 6 鄭超亮 於110年10月間鄭超亮在通訊軟體LINE上結識暱稱「關悠然」之詐騙集團成員,該人訛稱投資手機APP「Metatrader4」、「KONANO」網路平台獲利豐富、保證獲利誘騙投資,續由偽以暱稱經理「小瑞」指示鄭超亮匯款,致鄭超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16分、3萬元 110年11月09日15:16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41,688 (1)110年11月9日下午5時24分、30萬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0)000年11月9日上午8時13分、288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土地銀行銀行帳戶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7 顧敏華 顧敏華於110年10月間接獲不明來電,稱有好的股票能介紹,並加入一個暱稱信達投顧助理李雅芳的LINE,以及名為C2-信達VIP通告群,詐騙集團成員向顧敏華訛稱保證獲利,致顧敏華陷於錯誤。後經親友提醒才驚覺遭詐騙。 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41分、300萬元 (1)110年11月10日10:14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998,794   (2)110年11月10日10:15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029,710   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4分、台南市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337萬元 8 劉宜嘉 劉宜嘉於110年10月15日接獲LINE暱稱為張夢婷的訊息,稱有好的股票能介紹,並加入名為「A2後疫情時代」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向劉宜嘉訛稱保證獲利,致劉宜嘉陷於錯誤。後因連絡不上對方才驚覺遭詐騙。 110年11月12日上午11時21分、260萬元 (1)110年11月12日11:25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497,994   (2)110年11月12日11:30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097,410 110年11月12日上午11時38分、159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12日下午12時29分、台南市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140萬元 9 薛麗娟 薛麗娟於110年10月間加入LINE暱稱為林美琪,自稱是信達投顧的人,除要介紹好的股票外,還要被害人安裝MetaTrade4的APP,詐騙集團成員向薛麗娟訛稱保證獲利,致薛麗娟陷於錯誤。後因連絡不上對方才驚覺遭詐騙。 110年11月12日中午12時4分、160萬元 110年11月12日12:15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399,810 (1)110年11月13日凌晨0時5分、399元 臺灣銀行帳戶(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年11月13日上午11時55分、117元 臺灣銀行帳戶(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10 袁瑀澴 袁瑀澴於10月網路認識「陳秋朵」泓天股票投資助理,佯稱在MT4平台投資黃金穩賺不賠,致袁瑀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中午12時8分、5萬元   110年11月12日12:15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399,810   11 羅香宜 羅香宜收到黃金投資理財簡訊,使用LINE連繫後,詐騙集團成員介紹使用METATRADER4投資平台,慫恿羅香宜投資購買黃金,羅香宜因而欠於錯誤,並依指示網路及臨櫃匯款。因獲利可觀,告知丈夫要再投資時經丈夫查詢LINE聊天紀錄覺得有異至所詢問,始知受騙。 (1)110年11月15日上午9時40分、10萬元 (2)110年11月15日上午9時54分、10萬元 (1)110年11月15日09:48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559,782   (2)110年11月15日09:58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699,954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2分、126萬元 李俊銘申請開立之台新銀行帳戶(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12 卓慧英 卓慧英於LINE上接觸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慫恿至投資網站「智能量化社區」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使卓慧英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未收到出金、對方已失去聯繫,始驚覺受騙。 110年11月15日上午9時51分、40萬元 110年11月15日09:58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699,954   13 詹堅錚 詹堅錚於110年9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上結識某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誘騙詹堅錚透過「Metatrader4(KONANO)」網路平台投資,致詹堅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5日上午9時56分、10萬元 110年11月15日09:58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699,954   14 尹美紅 尹美紅於110年9月24日起,遭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思縈」加入群組,向其傳送投資股票、黃金訊息並誆稱投資獲利可期,指示被害人透過Konanos網路平台投資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9分、3萬元 (2)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4分、2萬元 110年11月15日10:41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643,226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13分、108萬0030元 李俊銘申請開立之台新銀行帳戶(匯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   15 劉宛睿 劉宛睿在通訊軟體LINE上結識暱稱「泰雅雅」之詐騙集團成員,該人誘騙劉宛睿透過手機APP「Metatrader4」平台投資並訛稱獲利豐富,致劉宛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3分、5萬元 同上   16 周兆聰 周兆聰於Line認識詐騙集團成員,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周兆聰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27分、12萬元 110年11月15日10:41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642,226   17 邱紫綺 邱紫綺於110年10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上結識暱稱「Cindy」之詐騙集團成員,誘騙黃聰源透過手機APP「Metatrader4」、「KONANO」投資並訛稱獲利豐富,致邱紫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43分、5萬元 110年11月15日11:25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824,026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8分、82萬5000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18 孫佑昇 孫佑昇於110年10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上結識LINE暱稱「陳邱朵」之詐騙集團成員,訛稱投資黃金外匯穩定獲利,誘騙孫佑昇透過「Metatrader4」APP網路平台投資,致孫佑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0年11月15日晚間7時49分、3萬元 (2)110年11月15日晚間8時25分、3萬元 110年11月16日08:39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388 110年11月16日上午8時44分、198元 臺灣銀行帳戶(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19 陳薇方 陳薇方於Line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LINE暱稱「信達投顧李佳琪」,訛稱投資黃金外匯穩定獲利,誘騙陳薇方透過「Metatrader4」APP網路平台投資,致陳薇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27分、5萬元 110年11月16日10:25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550,324 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41分、155萬0030元 臺灣銀行帳戶(匯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   20 曾秀鈺 曾秀鈺於110年11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上結識暱稱「李子軒」之詐騙集團成員,訛稱黃金期貨買賣獲利豐富誘騙曾秀鈺投資,並依指示匯款,致曾秀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18分、200萬元 110年11月16日11:25   林承棟申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NTD:1,991,471 (1)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29分、20萬元 蘇祥仁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30分、20萬元 林介玄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21分、10萬0030元 臺灣銀行帳戶(匯出匯款)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28分、190萬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0)00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30分、50萬元 李俊銘申請開立之台新銀行帳戶(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31分、10萬元 李俊銘申請開立之台新銀行帳戶 (網銀) 000-0000000000000000 (1)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24分、台南市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227萬元 (2)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40分、台南市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41萬元 附表三(甲○○永豐銀行轉帳至劉家瑋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1層甲○○之永豐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第2層劉家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第3層銀行 (轉入時間、金額) 第4層帳戶 (轉入時間、金額) 1 黃信忠 黃信忠在110年10月22日10時30分收到陌生人傳的LINE訊息,並加入「B8信達通告VIP172群」,詐騙集團成員向黃信忠訛稱保證獲利,致黃信忠陷於錯誤。 (1)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34分、150萬元 (2)110年11月11日上午9時54分、300萬元 110年11月12日上午8時27分、268元 110年11月12日上午8時30分、168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1)110年11月12日上午11時18分、190萬030元 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電匯)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年11月12日上午11時24分、6萬6053元 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電匯) 000-0000000000000000 2 黄聰源 於110年11月間黃聰源在通訊軟體LINE上結識某詐騙集團成員,該人誘騙黃聰源透過手機APP「Metatrader4」、「寶盛證卷」投資並訛稱保證獲利,致黃聰源陷於錯誤。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10分、14萬元 110年11月10日上午8時30分、288元 110年11月10日上午8時32分、199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3 鄭超亮 於110年10月間鄭超亮在通訊軟體LINE上結識暱稱「關悠然」之詐騙集團成員,該人訛稱投資手機APP「Metatrader4」、「KONANO」網路平台獲利豐富、保證獲利誘騙投資,續由偽以暱稱經理「小瑞」指示鄭超亮匯款,致鄭超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9日下午3時16分、3萬元 4 薛麗娟 薛麗娟於110年10月間加入LINE暱稱為林美琪,自稱是信達投顧的人,除要介紹好的股票外,還要被害人安裝MetaTrade4的APP,詐騙集團成員向薛麗娟訛稱保證獲利,致薛麗娟陷於錯誤。後因連絡不上對方才驚覺遭詐騙。 110年11月12日中午12時4分、160萬元 110年11月12日中午12時9分、99萬8762元 (1)110年11月12日中午12時12分、99萬8000元 (2)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3分、333元 蔡礎隆申請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銀) 000-000000000000 5 袁瑀澴 袁瑀澴於10月網路認識「陳秋朵」泓天股票投資助理,佯稱在MT4平台投資黃金穩賺不賠,致袁瑀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中午12時8分、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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