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HM-113-金上訴-577-20241226-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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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文凱 選任辯護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7關於「被告願給付葉宥心 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願給付 葉宥心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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