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HM-113-金上訴-638-20250103-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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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廷偵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宣示之 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3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及理由五、㈢部分,應刪除之。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2項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及理由五、㈢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有誤(贅)載應予刪除之情形。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