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HM-113-金上訴-638-20250103-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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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廷偵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宣示之 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3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及理由五、㈢部分,應刪除之。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2項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及理由五、㈢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有誤(贅)載應予刪除之情形。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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