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HM-113-金上訴-669-20241128-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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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志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訴緝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54、10514、16117、 16421、17582、17719、17978、18249、18250、21715、25822、 111年度偵字第56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暨其定應執行刑,以及沒收、追徵未扣案 犯罪所得之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如附表各編號「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沒收扣案如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錢志維(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示只對原審判決之刑、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至於原審所為之事實,則不在上訴範圍(參本院卷第235頁),依前開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之刑的部分,進行審理。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 ,原審量刑、定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本案之洗錢行為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有利於被告之新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㈡核被告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俱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與同案被告劉書維、李政達、林志賢、高翊程、某身分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詳附表共同正犯欄),為共同正犯。 ㈣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故其罪數應以被害 人之人數計算之。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依前揭說明,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8月2日新增訂施 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犯行(詳起訴書、原審判決書、本院審判筆錄,參本院卷第30、48、235頁),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3500元一節,有本院繳款收據在卷可考(參本院卷第118-1頁),符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雖本條項之減刑規定係於被告行為後方新增,然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仍應採對其有利之上開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均減輕其刑。 ㈥又法院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從較重罪名之法定刑 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就所犯修正後之一般洗錢罪,於偵查、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俱如前述,原應依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本案上開各次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爰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四、撤銷改判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 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均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新增並施行,原審未及比較適用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以及適用新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對被告予以減刑,均有未恰;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動繳回犯罪所得3500元,原審未及審酌上情予以沒收、追徵,同有未恰;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宣告刑」暨其定應執行刑,以及沒收、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之部分,均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聽從同案被告李政達指示保管他人帳戶資料、收 水及提領他人帳戶內被害人受騙之款項後悉數轉交他人,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並使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而掩飾隱匿該去向及所在,紊亂我國金融交易秩序,所為顯非可取;及審酌被告各次犯行係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提領,轉匯或收取金額之多寡、分工角色地位等犯罪情節;又被告前有詐欺、洗錢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品行非佳;及偵查、原審、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加重詐欺、洗錢犯行之態度,惟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以適度賠償其等損失之情形;暨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參本院卷第24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本院斟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手法相似,且犯罪時間甚為緊密,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依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被告之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主動繳回犯罪所得3500元,已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本案被告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而取得之財物,均已轉交予他人,業經原審判決說明在卷,且依據卷內事證,亦無法證明該詐欺、洗錢之財物仍在被告保有中,自無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就扣案如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認為是被 告所有供本案聯絡其他共犯所使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雖被告就此部分未具體上訴指摘,然其對於前述之刑、沒收部分既已上訴,本於上訴不可分原則,本院仍應審究,並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六、原審不另為不受理之部分,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不在本 院審判範圍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 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金額(不含手續費) 車手、提款或轉帳時間及金額 共同正犯 原審主文 本院宣告刑 1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1) 吳芸 110年1月22日14時30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2) 陳韋廷 於110年1月22日12時43分許,匯款5,000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3時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23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3) 張簡李宜蓁 於110年1月22日12時53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3時0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23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5) 郭展宏 於110年1月22日14時35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6) 許荺晞 於110年1月20日15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0日17時54分許,網銀轉帳12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8) 郭佩芳 於110年1月22日14時15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於110年1月22日14時16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同上。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9) 林綉珍 於110年1月19日10時53分許,匯款2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19日15時46分許,臨櫃提領18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於110年1月20日22時46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1日1時46分許,網銀轉帳11萬元。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於110年1月20日22時48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同上。 於110年1月22日13時41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 8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15) 許博文 於110年1月19日12時33分許,匯款4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19日15時46分許,臨櫃提領18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於110年1月22日14時48分許,匯款5,000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16) 李嘉容 於110年1月11日15時24分許,匯款441萬3,000元至劉書維合庫帳戶。 1.劉書維,110年1月12日9時21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臨櫃提領11萬元。 2.劉書維,110年1月12日9時38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臨櫃提領350萬元。 3.劉書維,110年1月13日10時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臨櫃提領100萬元。 4.劉書維,110年1月14日11時59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臨櫃提領115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於110年1月12日14時38分許,匯款62萬4,000元至劉書維合庫帳戶。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貳年。 於110年1月14日11時17分許,匯款124萬3,470元至劉書維合庫帳戶。 10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18) 陳建順 於110年1月22日11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3時2分許,臨櫃提領23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19) 劉書韻 於110年1月15日14時47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15日15時2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苓雅分行臨櫃提領30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於110年1月15日14時4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 同上。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於110年1月15日14時5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 同上。 於110年1月15日16時16分許,匯款8萬8,888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15日17時00分至04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大寮正順門市ATM提領9萬元。 於110年1月17日15時55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17日16時19分至23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大寮正順門市ATM提領12萬30元。 於110年1月17日15時56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書維永豐帳戶。 同上。 12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20) 黃禹翔 於109年12月24日17時38分許,匯款2,000元至吳明凱台新帳戶。 錢志維,109年12月24日23時54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義發門市ATM提領1萬8,000元。 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25) 王華驥 於110年2月26日16時48分許,匯款34萬元至高翊程高雄三信帳戶。 高翊程,110年3月2日12時3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00號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灣子分社臨櫃提領33萬5,000元。 劉書維、李政達、林志賢、高翊程、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26) 蔡慶賢 於110年1月22日14時32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27) 魏佩君 於110年1月22日15時29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22日15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臨櫃提領42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即 起訴書附件編號28) 陳期棉 於110年1月19日18時23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19日18時30分許,網銀轉帳9萬元。 劉書維、李政達、某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錢志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於110年1月19日18時28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同上。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錢志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於110年1月19日18時45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書維中信帳戶。 劉書維,110年1月19日20時3分許,ATM提領6萬2,000元。 附件:卷證代號對照表 卷證名稱 代號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1321900號刑案卷宗 警一卷 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514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0399400號刑案卷宗 警二卷 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17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他字第277號 聲他卷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1308800號刑案卷宗 警三卷 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54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386號偵查卷宗 他一卷 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978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2264900號刑案卷宗 警四卷 1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679號偵查卷宗 他二卷 1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49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1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2334800號刑案卷宗 警五卷 1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82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1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0399400號刑案卷宗㈠ 警六卷 1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0399400號刑案卷宗㈡ 警七卷 1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0399400號刑案卷宗㈢ 警八卷 1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0399400號刑案卷宗㈣ 警九卷 1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50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2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3835700號刑案卷宗㈠ 警十卷 2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3835700號刑案卷宗㈡ 警十一卷 2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3835700號刑案卷宗㈢ 警十二卷 2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21號偵查卷宗 偵八卷 2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2351600號刑案卷宗㈠ 警十三卷 2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2351600號刑案卷宗㈡ 警十四卷 2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930號偵查卷宗 他三卷 2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719號偵查卷宗 偵九卷 2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2385900號刑案卷宗 警十五卷 2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22號偵查卷宗 偵十卷 30.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00007235A號刑案卷宗 警十六卷 3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421號偵查卷宗 偵十一卷 3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073149300號刑案卷宗 警十七卷 3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715號偵查卷宗 偵十二卷 3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923號偵查卷宗 併甲偵卷 3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195401號偵查卷宗 併乙警卷 3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126號偵查卷宗 併乙偵卷 37.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101001862號警卷 併丙警一卷 3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10年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419100號警卷 併丙警二卷 3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69號偵卷 併丙偵一卷 4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35號偵卷 併丙偵二卷 4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16號普通刑案卷宗㈠ 審金訴卷一 4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16號普通刑案卷宗㈡ 審金訴卷二 4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普通刑案卷宗㈠ 金訴卷㈠ 4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普通刑案卷宗㈡ 金訴卷㈡ 4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普通刑案卷宗㈢ 金訴卷㈢ 4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普通刑案卷宗 金訴緝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