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HM-113-金上訴-693-20241030-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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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昭美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 字第154 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220 、282 號,中華民國113 年 6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 偵字第9161、10264 、11491 、13921 、16645 號,追加起訴案 號:同署112 年度偵字第3106、11454 、13850 號,移送併辦案 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4227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 旨書所載,因認上訴人即被告李昭美(下稱被告)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被告所犯上開罪嫌,經原審於民國113 年6 月7 日以 111 年度金訴字第154 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220 、282 號刑事判決,就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罪刑及沒收並定應執行刑。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原審判決後之113 年9 月12日死亡,有國軍高雄總醫院113 年9 月19日醫雄企管字第1130013852號函覆及死亡病例摘要可查,原審未及審酌,依據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 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