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HM-113-金上訴-734-20241213-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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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偉銘 被 告 陳宏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偉銘、陳宏德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徐偉銘、被告陳宏德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被告2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被告2人羈押3月。 二、茲被告2人之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 人上開犯嫌仍屬重大,有卷內證據在卷可佐,且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反覆實行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又被告等人之行為,對社會治安、法律秩序危害重大,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2人均應自113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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