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HM-113-金上訴-741-20250123-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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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森(原名林華定) 選任辯護人 戴榮聖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陳欽如」之記載,應均 更正為「陳如欽」。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陳欽如」之記 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陳如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