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HM-113-金上訴-863-20250113-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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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HOAI (阮氏懷)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HOAI(阮氏懷)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貳拾日起 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命具保者,得命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93條之6準用第93條之3第2項)。 二、經查:  ㈠被告NGUYEN THI HOAI(中文名:阮氏懷)因詐欺等案件,前 經原審訊問後,認其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而無羈押之必要,命其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㈡上述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陳述之 意見,並審酌被告為越南籍人民,涉嫌於來臺就學期間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經原審判處1年1月至1年2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共17罪)。被告為規避前述多罪刑責,而逃回本國滯留不歸之可能性甚高。為保全被告以進行第二審程序或刑罰之執行,以確保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期間為8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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