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HM-113-金上訴-900-20250213-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凝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572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863號、第1792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呂凝育各處有期徒刑柒月、陸月。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上訴人即被告呂凝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其送 達證書、報到單可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㈡原審判決後,被告表明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則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其修法理由,本院審理範圍自僅及於原判決關於之刑部分,其餘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故就此量刑所依附之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沒收等部分,均援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   原審判決後,已與告訴人黃文順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請求 再與告訴人郭詩瑋調解,原審量刑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並從輕量刑等語。 三、上訴論斷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以被告所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之2次犯行罪證明 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本案被告並無犯罪所得,而於原審判決後,已致力與告訴人等以約被害數額5成之金額達成調解,並全部履行完畢,經告訴人等請求從輕量刑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至128、147至148、163頁),此情顯與一般詐欺集團案件之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不聞不問,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後,不為履行或僅為少數履行之情,明顯有別。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量刑事由,自有未恰。是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之宣告刑予以撤銷改判。  ㈡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被告 有犯罪所得,自應依現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其事由。  ㈢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者而言。被告上訴雖以其坦承犯行且具悔意,復致力與部分被害人等達成調解,盡力彌補被害人損失等語,請求酌減其刑。惟查,本案業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予以減刑後,最低度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又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牟取不法利益,主觀可非難性非低,所為犯罪態樣、行為手法亦廣為社會大眾所非難,其犯罪情狀,客觀上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至其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坦承犯行等節,則於後述科刑時詳為審酌並量處甚低之刑度,詳如後述,是均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常途徑獲取財物,僅因貪圖利益,即加 入詐欺集團,動機不良,手段可議,價值觀念偏差,且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及人際間信任關係,對告訴人等之財產產生重大侵害,兼衡被告在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參與之時間、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失,並斟酌被告並無犯罪所得,仍願積極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與彌補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獲得告訴人等之諒解,且於偵查及歷審中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復衡以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尚未滿20歲,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故不予揭露),與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所犯經法院判罪科刑之素行(詳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被告尚有多起加重詐欺之刑事案件偵查或審理中,為兼顧被告之權益,爰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