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HM-113-附民上-21-20241120-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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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趙梅君 被 上訴人 張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 年5 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 3 年度附民字第25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張秋香即原審被告(下稱被上訴人)被訴公然 侮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11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審因而駁回上訴人趙梅君即原審原告(下稱上訴人)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因刑事部分仍經本院以113 年度上易字第365 號刑事判決,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被上訴人就原審所為無罪諭知。依據前述說明,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本件原因事實係因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而諭知無罪 ,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此係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之上開規定所致,係屬程序判決。但審酌司法院憲法法庭於113 年憲判字第3 號判決所揭示意旨,本件原因事實有無依其情節,仍可能成立民事責任,允宜由上訴人另行本於法律確信主張民事上之權利,附此敘明。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本件不需徵收裁判費,一併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 368 條、第498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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