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HM-113-附民上-30-20241210-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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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伊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68號),經 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判 決後,上訴人就原審判其賠償之部分提起本件上訴,惟遲於本院 刑事庭就刑案部分業已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致事 實上已無從併予審理、判決,是應認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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