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HM-113-附民-107-202411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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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吳佳燁 被 告 楊淑鳳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誣告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945號),對被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