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HM-113-附民-325-202412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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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 告 AV000-A111298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被 告 潘合盛 俊龍清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正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