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HM-113-附民-388-2024101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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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雙寶環 被 告 林子勛 曾麒峵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楊寧 張宸瑋 鄭欣韻 蘇倍萱 蔣咏娗 陳建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即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3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至於被告黃茂澤部分因刑事部分本院判決無罪,另以判決 駁回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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