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HM-113-附民-434-202411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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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黃淑芬 住○○縣○里鎮○○○街000號 被 告 黃裕中 鍾昌軒 吳家綺 樊力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2、83、84號詐欺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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