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SHM-113-附民-465-202410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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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王湘棉 被 告 鄭浩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3 號),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