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HM-113-附民-625-202410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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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5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謝秋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 3年度金上訴字第59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 25號案件,民國113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因被告宋俊宏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確認開庭之內容為由,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3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經敘明其理由,並於法定期限內為之,經查亦無不應許可之情形,爰諭知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並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若有違反,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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