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HM-113-附民-629-20241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9號 原 告 章強德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甘芸甄律師 吳耘青律師 被 告 林碩緯 張景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65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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