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HM-113-附民-663-20241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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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63號 原 告 周○○ 法定代理人 即原告之父 周○○ 法定代理人 即原告之母 梁○○ 被 告 洪玉容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676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洪玉容為「△△國小附設幼兒園」△△班教師( 詳卷),其班上共有被害人周〇〇(民國108年生之兒童,真實姓名詳卷)、許〇〇(未滿12歲之兒童,真實姓名詳卷)等共10名兒童。緣被害人於111年12月7日10時42分許,在上開班級内不慎推倒兒童許〇〇,被告得知後已令每位兒童均返回座位坐好,故被害人亦在其座位上安坐未再有須受管教之行為。於同日10時45分,被告先向原告說「我的天啊」,同時以雙掌拍觸原告臉頰一次,導致原告頭部及背部向後仰,並欲伸手阻擋被告;再向原告說「哭都沒有用」,同時以雙手握拳(拳心向上),在原告臉頰處觸碰3次,導致原告頭部及被告向後仰,並對原告說「把眼睛挖出來給他啊」,原告說「不要」,被告再說「管你要不要,真是很不喜歡暴力行為的小孩」;另有兒童對原告模仿被告之前開舉動,及原告遭被告要求單獨坐在教室前方時,其餘幼童則上前對原告拳打腳踢,被告並未喝止,造成原告顏面受傷(鼻挫傷、下巴擦傷),並嚴重導致身心壓迫、精神恐懼、遭受威脅等情。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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