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HM-113-附民-675-2024120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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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原 告 AD000-Z000000000(甲女)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即甲女之父 AD000-Z000000000之父 (年籍資料詳卷) 甲女之母 AD000-Z000000000之母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即甲女之父 AD000-Z000000000之父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即甲女之母 AD000-Z000000000之母 (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家捷律師 被 告 胡峻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上 訴字第7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9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而原告於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準備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被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憑(參見刑事卷)。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得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