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HM-113-附民-680-202501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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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0號 原 告 許育慈 被 告 蕭士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485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士維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許育 慈於本院刑事案件辯論終結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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