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HM-113-附民-684-20241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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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84號 原 告 黃淑玲 被 告 黃長瑋 謝宗融 胡健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00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因傷害等情,爰求為:㈠被告3人各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謝宗融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3 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1時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2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