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HM-113-附民-698-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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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98號 原 告 劉佩滿 被 告 施慶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遭被告詐騙將新台幣( 下同)10萬元匯入其所申辦台中民權郵局帳戶,經檢察官查證被告確有相關犯行,並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在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⒈被告應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引用刑事案件所為各項抗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涉犯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第1項(修正後為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1項)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罪之刑事案件,前經第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再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且本件民事訴訟亦未據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