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HM-114-上訴-171-2025032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三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02號、111年 度偵字第90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三勇(下稱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該判決書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參原審院三卷第299頁)。嗣被告於114年1月6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原審法院乃於114年2月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83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4年2月10日送達被告所在地法務部○○○○○○○○○,由被告簽名捺印收受等情,有原審裁定書、囑託送達文件表稿、高雄第二監獄簡復表、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但被告收受原審上開補正裁定後,並未依期在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且迄本院收案至今仍未補正,是依首揭規定,被告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