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HM-114-侵聲-2-20250204-1
字號
侵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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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宏威 選任辯護人 廖顯頡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1月23日受託值日法官所為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 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自偵查起均 配合調查,對犯行坦承不諱,日後也會配合到案執行,並無逃亡或反覆實行犯罪之虞等情況,原處分(聲請意旨誤為裁定,逕予更正)並未參酌給予被告其他對人身自由侵害更小之手段,即率斷認定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行犯罪之虞,所憑之論述及證據均極為薄弱且不足,顯非適法,並未衡酌被告犯後態度及衡量使被告能夠履行和解條件,最大化受害人保障之情況,逕認被告具有羈押原因之理由與必要性,顯於法有違,為此請撤銷原羈押處分等語。 二、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3日經本院值日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9款、第319條之2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含嗣後之刑罰 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 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執行或防止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必要,再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 ㈠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經原審判處之以藥劑及對被害人為照相、 錄影犯強制性交罪,於本院羈押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僅上訴爭執原審判決之刑,並有卷內事證可稽,自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㈡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謂之「相當理由」,係 指重罪羈押之發動,被告如何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於判斷具體個案之情況,應有「合理之依據」,不得出以揣測;與第1、2款之所定,僅止程度判斷上之差異(說服法院之程度),並非本質有何不同,而在整體評價上,針對所有不利於被告之情狀,舉凡得以任何方式之調查,本乎刑事科學之經驗為綜合判斷,而足以使具有一般社會通念之人多數認為具有相當高蓋然性之可信度者即可。其門檻固毋須達於足認確已存在之程度,但仍應高於「合理之懷疑」。 ⒉以被告上揭坦承所犯以藥劑及對被害人為照相、錄影犯強制 性交罪,其最輕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已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罪,次以原審判決認定被告與共犯共同基於以藥劑、照相、錄影而犯強制性交及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含有gamma-Butyrolactone(GBL)成分,俗稱「G水」之藥劑迷昏A男,並對A男照相、錄影犯強制性交及攝錄性影像之犯罪事實,既有共犯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仍有待審判、執行之情狀,已足使具有一般社會通念之人多數認為具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高蓋然性之可信度,既已滿足第101條第1項第3款重罪羈押之限縮條件。 ㈢本院認苟未對被告施以羈押,實難有效確保審判或執行之進 行。質言之,具保等各項替代羈押處分之措施,尚不足以有效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則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堪認確有對被告羈押之必要性。 五、綜上,㈠本院值日法官斟酌全案卷證所為被告應予羈押之處 分,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符合最後手段性之要求,尚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被告以首揭理由,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㈡至於聲請意旨所稱應衡量被告犯後態度及最大化保障被害人等情況,參以原審判決量刑時所審酌之被告於原審判決前尚有依約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情,並附匯款單及對話記錄截圖等證據,堪認被告尚不因受羈押而未能履行調解之賠償約定,且此與被告犯後態度均仍為本院審理時應予考量之量刑因子,尚不因而認為被告迄今均為認罪表示及有依約履行調解約定,即認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換言之,衡量被告上開得盡己責之個人利益與前揭為確保審判及執行而使其承受特別犧牲之程序利益間,仍以後者為重,是無因而變更撤銷本院首開羈押處分之必要性,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