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HM-114-原侵上訴-2-20250327-1

字號

原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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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上訴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訊問後,認 被告所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未滿14歲男子為猥褻行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1第2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14年1月10日執行羈押,至114年4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上開罪嫌,次數多 達47次,被害人高達5人、遍及數個學校,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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