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HM-114-原聲-3-20250123-1
字號
原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陳為成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為成(下稱受刑人)因犯 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貴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從而,依前項規定,本案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 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今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