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HM-114-原聲-3-20250123-1

字號

原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陳為成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為成(下稱受刑人)因犯 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貴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從而,依前項規定,本案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 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今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