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HM-114-原附民-1-20250320-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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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純英 被 告 潘亦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