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HM-114-國聲-2-20250331-1
字號
國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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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萬禮 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14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國訴 字第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萬禮(下稱聲請人)前所涉 犯之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判決,所受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應視為撤銷。爰請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解除聲請人之出境、出海限制等語。 二、聲請人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雖 經本院為無罪判決,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延長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之處分亦因而視為撤銷。惟因檢察官已於上訴期間就本案提起上訴,而經本院審酌結果,認聲請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之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與必要,因而自114年3月31日起,依前開規定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有該裁定可稽,故聲請人請求本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解除其出境、出海限制,礙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