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HM-114-抗-135-20250328-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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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5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王亮勛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08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亮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提起抗告,抗告狀雖記載「 抗告理由後補」,惟迄未補正。爰定如主文所示期間命其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仍未補正,即逕為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