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HM-114-抗-135-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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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5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王亮勛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08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亮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提起抗告,抗告狀雖記載「 抗告理由後補」,惟迄未補正。爰定如主文所示期間命其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仍未補正,即逕為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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