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HM-114-抗-53-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謝俊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22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謝俊彥(下稱抗告人)日前 因病住院,病情並不樂觀,於民國114年2月4日要再入院,後續評估要再開刀,故請考量抗告人無經濟能力,希望定其應執行刑能予以減輕,以減少抗告人之經濟負擔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定其刑期時,應再次對被告責任為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具體言之,應就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情,為綜合判斷。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即法理上所稱之外部性界限。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雖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以法院就宣告刑自由裁量權之行使而言,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從而,倘若符合此內、外部性之界限,自無違法、不當可指。至於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第7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已判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就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8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之情事,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亦不相違背。從而,原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核無違法或不當。  ㈡至抗告意旨雖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裁量過重   ,希望能再減輕云云,惟查原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7月,係就各罪宣告刑之加總刑度予以斟酌,並已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相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參酌抗告人以書面表示其目前因病住院中,已經知道錯了,希望能夠判輕一點之意見,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基於刑罰目的性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總體而為適度之評價,經核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難謂有何違反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平等性之情事。  ㈢綜上,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裁量不當 ,請求另行從輕酌定應執行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1年12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981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4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12月14日 112年9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9月22日 備 註 已執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