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HM-114-抗-72-20250326-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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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朱玉龍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04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朱玉龍(下稱抗告人)最 近曾定刑之案件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觀之,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9年9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比例未達24%,對照原裁定以附表所示39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4月已有過重,不符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亦未考量刑罰之邊際效益,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妥適之定刑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而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之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此裁量權之行使,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21號、第107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最 早確定者為民國109年12月9日,附表編號3至39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最早確定之編號1至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及原審為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抗告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是檢察官聲請原審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所犯各罪中最長期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5月,各罪宣告 刑總和已逾有期徒刑30年,應以有期徒刑30年為上限,此即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又如附表編號1至26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7至34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加計附表編號35至39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5月(共4罪)、1年4月(1罪),合計為有期徒刑18年4月,此即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原審就附表所示案件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已考量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及犯罪情節相似,且犯罪時間相近,然於該時間內所犯罪數甚多,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所侵害法益之種類與其替代回復可能性,刑罰之邊際效益及適應於本件抗告人之具體情形等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4月。經核原裁定所定刑期,既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亦給予適當之恤刑,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屬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於法並無不合。 (三)另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於相同類型之不同個案,並 不相同,經不同法院於不同時空為直接審理後,自有不同之裁量結果。尚難以個案之罪名、罪數為唯一標準,強求各法院為一致之量刑。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尚無從引用本案判決或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裁定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6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審所定之執行刑,既無何濫用裁量權或失諸過重之違法不當情事,自不得僅憑本案定應執行刑裁量所定之刑期,與抗告人認知之個案量刑結果有所差異,即率指原裁定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況定執行刑案件與個案間之情況本有不同,自難比附援引。據此,自難因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刑期減輕幅度未符抗告人之預期,即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 四、綜上,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 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年月日)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2號 109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2號 109年12月9日 編號1至26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年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09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10年1月13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4月30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4月30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5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號 109年11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號 110年3月17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52號 110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52號 110年3月31日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5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9號 110年5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9號 110年6月23日 2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5月5日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4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7號 110年8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7號 110年9月15日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113年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113年4月3日 編號27至34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肆年 2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上 2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上 3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30日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30日 3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3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3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30日 3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0號 113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0號 113年5月28日 3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同上 3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同上 3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同上 3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20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