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HM-114-抗-95-20250311-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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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薛惇予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12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 範圍」欄所示筆錄及附件,參諸前揭說明,應屬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之證物,且聲請人已表明係為聲請翻案使用,即存有主張特殊救濟程序之可能,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准許惟仍應以聲請人所請求付與之卷證確係存在為前提,然屬當然。另基於第三人之權益保護與聲請人權益維護之適當權衡,爰予併依上開規定諭知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仍應加以隱匿限制,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㈡聲請人前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 40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2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9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民國111年2月9日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上開案件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必要,自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具狀敘明理由向法院提出聲請,始為適法。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此部分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閱覽卷證及影片,附表同意卷證 准許範圍懇請燒錄於光碟以方便影印,要求提供員警「搜索時拍攝所提出之蒐證影片」,因為當庭撥放即發現多處中斷,於開庭當下亦有說出影片中斷之語,為求真實性,懇請准予提供影片以釐清事實。不給閱卷會有害真相發現及被告防禦權,依刑事判決確定或不起訴確定後,於訴訟卷宗之閱覽揭露,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故本件裁定顯無理由,懇請准予閱卷光碟。 三、經查: ㈠關於抗告意旨所提及之「要求提供員警搜索時拍攝所提出之蒐 證影片」一節,經核該項物品,並不在原聲請意旨之範圍內,有如附件聲請狀可參,自然也不在原裁定之範圍內,故抗告意旨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 ㈡關於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光碟)內容經原審駁回部分,業已說明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之規定,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上開案件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必要,自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具狀敘明理由向法院提出聲請,始為適法。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付與法庭錄音錄影之案件(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8號),早在111年2月9日即已確定,而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8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此部分應予駁回等節,抗告意旨仍執詞主張應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而准許云云,自無理由。 ㈢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關於「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附表: 編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 准許範圍 1 被告之警詢筆錄 同左(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仍應加以隱匿) 2 被告之檢察官偵訊筆錄 同左(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仍應加以隱匿) 3 被告之第一審(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8號)法院筆錄 同左(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仍應加以隱匿) 4 被告之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0號)法院筆錄 同左(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仍應加以隱匿) 5 受訊問人江文峯之警詢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第一審法院筆錄、第二審法院筆錄 同左(以卷內存在為前提,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仍應加以隱匿) 6 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全部筆錄 同左(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仍應加以隱匿) 7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書附件 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