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HM-114-聲保-100-202503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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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文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文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更二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