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HM-114-聲保-104-202503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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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維菁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維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維菁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原 上訴字第30、3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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