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HM-114-聲保-106-202503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良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良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良月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2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