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HM-114-聲保-109-202503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青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青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青樺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 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