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HM-114-聲保-116-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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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博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博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博賢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