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HM-114-聲保-123-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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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士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士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6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