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HM-114-聲保-125-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玄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玄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玄仁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