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HM-114-聲保-126-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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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金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金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水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9年10月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 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7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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