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1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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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佑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 3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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