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77-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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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維德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少上訴字第6號、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