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9-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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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M VAN THANG男 (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 ○ ○○○ 前犯強制性交罪,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至受刑人係越南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 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 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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