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HM-114-聲保-92-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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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建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原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嗣經變更刑期為5年1 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 134236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