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HM-114-聲再-2-20250110-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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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謝沐耘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沐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謝沐耘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已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屬得補正事項,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