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HM-114-聲-11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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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巧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巧薇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 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巧薇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12至15所示之罪部分,固 經法院定應執行拘役120日、80日確定,惟受刑人既有合於數罪併罰之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界限,即不得重於拘役120日。並審酌受刑人所提出之意見書(本院卷第193頁),考量其所犯為傷害、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案件,以及其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並參以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 拘役30日 110年2月8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45號 112年3月31日 同左 112年3月31日 編號1至10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9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12至15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 2 毀棄損壞 拘役35日 110年10月29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易字第230號 112年5月9日 同左 112年7月6日 3 妨害自由 拘役20日 111年1月2日 4 妨害自由 拘役20日 111年1月5日 5 毀棄損壞 拘役20日 111年1月5日 6 毀棄損壞 拘役10日 110年12月29日 7 傷害 拘役25日 110年11月2日 高雄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8號 112年8月22日 同左 112年9月19日 8 傷害 拘役20日 110年11月2日 9 毀棄損壞 拘役20日(共2罪) 112年2月23日 112年3月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50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5月15日 10 妨害自由 拘役15日 110年11月14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 113年5月15日 同左 113年5月15日 11 毀棄損壞 拘役20日 111年7月3日 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113年9月25日 同左 113年9月25日 12 妨害名譽 拘役20日 112年2月17日 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87號 113年11月5日 同左 113年11月5日 13 毀棄損壞 拘役40日 112年3月5日 14 妨害自由 拘役25日 112年3月16日 15 毀棄損壞 拘役35日 112年3月21日 16 傷害 拘役30日 112年3月8日 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88號 113年11月26日 同左 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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