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HM-114-聲-158-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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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宗耀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交上易字第83號),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83號於 民國114年1月23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宗耀(下稱被告)為審視本案 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庭審過程,以保障被告攻防權益,請求付與該審理庭之完整全程錄音檔光碟,及庭後至宣判前所有文書卷證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部分,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惟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被告就其所取得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如有違反,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至於本案於114年1月23日庭後至同年2月13日宣判前之全部 卷證,本院前於114年2月12日即已裁准付與卷證影本在案,此部分核屬重複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