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HM-114-聲-169-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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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建良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 指揮(民國113年12月9日雄檢信嶸113執聲他2120字第113910285 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2月9日雄檢信嶸113執聲他2120 字第1139102857號函所為之執行指揮,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建良(下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號(下稱甲案)、101年度聲字第857號(下稱乙案)、102年度聲字第821號(下稱丙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2月(另併科罰金)、15年8月(另併科罰金)及9年2月,須接續執行長達有期徒刑48年。但若改以附表編號5公共危險罪為基準(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1月18日)、就該罪確定前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僅須接續執行22年9月至34年9月,相較上述甲、乙、丙案接續執行結果對伊較為有利,伊遂具狀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案件重新聲請定刑,但經檢察官以113年12月9日雄檢信嶸113執聲他2120字第1139102857號函予以否准,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所為上述指揮處分。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有明文規定。又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再者,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再由甲、乙、丙案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2月(另併科罰金)、15年8月(另併科罰金)及9年2月,並由高雄地檢以101年度執更字第472、2465號及102年度執更字第2207號指揮接續執行;嗣受刑人具狀向高雄地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該署113年12月9日雄檢信嶸113執聲他2120字第1139102857號函覆否准其請求等情,業有各該裁定、高雄地檢前開函文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受刑人所犯各罪固經檢察官以分別以附表各編號1之罪為 基礎,分別向法院聲請以甲乙丙案定執行刑(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8年),倘依受刑人主張重新定刑計算方式,其中附表編號2至9、附表編號5至7與附表各罪俱合於定執行刑要件(犯罪時間均在最先確定之罪即附表編號5前所犯),且合併應執行刑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此部分各罪宣告刑內部界限合計已逾刑法第51條所定30年上限,遂以30年為限),倘接續執行附表編號1、附表編號1至4合計有期徒刑5年2月又15日(附表編號1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至多僅須執行有期徒刑35年2月又15日,客觀上相較甲乙丙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8年)確較為有利。故受刑人、檢察官均未能俟附表所示各罪全部確定後,充分審酌何者對受刑人較屬有利而為聲請,逕依執行順序先後分別向法院聲請依甲乙丙案裁定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自屬「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當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從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重新聲請定執行刑即屬有據,高雄地檢檢察官113年12月9日雄檢信嶸113執聲他2120字第1139102857號函所為之指揮處分即難謂允當,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依本裁定意旨更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表(即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號〈甲案〉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97.7.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355號 98.3.3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355號 98.6.1 編號3、4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5至9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 96.3.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308號 99.3.2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308號 99.4.26 3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6月 97.6.2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325號 99.8.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325號 99.8.23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 97.6.29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8年 97.5.22 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43、550號 100.8.31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148號 100.11.10 6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7年(共2罪) 97.5.9 97.5.21 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9年 97.6.28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8年(共2罪) 97.5.25 97.7.6 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6月(共2罪) 97.5.25 97.5.26 附表(即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57號〈乙案〉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95.11.22 96.2.10 96.3.17 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849號 96.11.16 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849號 96.11.16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另併科罰金) 94年底或95年間某日至95.11.22 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96.10.26 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96.12.26 編號1至5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另併科罰金)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96年4月18日採尿回溯24小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46號 97.2.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46號 97.3.24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另併科罰金) 96年2、3月間某日至96.4.18 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8號 97.4.17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46號 97.6.24 5 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95.9.14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 98.12.21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 99.1.18 6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年 96.2.17 本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 100.12.20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84號 101.3.15 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10月 96.4.14 附表(即本院102年度聲字第821號〈丙案〉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98.10.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775號 99.4.3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775號 99.5.24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8月 95年7月間至98.10.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85號 100.4.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85號 100.8.15 編號1至3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98.10.9 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61號 100.7.28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3號 100.9.22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95年間某日至98.9.5 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 101.6.13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02號 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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