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HM-114-聲-17-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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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王俊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王俊貴(下稱受刑人)因犯 毒品販賣等罪而有二裁判以上之罪,依法提出數罪併罰更定應執行刑,指揮書案號分別為101年執更峭字第3838號及104年執更峭字第212號,爰依法向最後審判法院提出聲請,以利受刑人之權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三、從而,依前開規定,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 ,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件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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